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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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