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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应将其作为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指导组,到2011年,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禁烟。填报乡级以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见附件),并在2010年4月6日前报送市健康教育中心。 3、市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组织、督导和评估全市项目执行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上报到市卫生局。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级健康教育机构负责督导评估本辖区内项目执行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上报到市健康教育中心。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0〕47号),我市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18万元,主要用于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健康教育所控烟重点单位的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创建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沟通,及早落实部门的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项目经费,确保如期全面实现目标,并自筹经费开展卫生行政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 长春市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工作 指导组人员名单 组 长:赵福玉 长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沈玉槐 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 董晓斌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杜占森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丁春生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主任 邹志艳 长春市妇幼保健所所长 组 员:刘丽萍 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李志士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 朱丽娜 吉林省肿瘤医院高级统计师 杨 光 长春市儿童医院副院长 张瑞中 长春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滕少瑞 朝阳区医院院长 宋海龙 绿园区医院院长助理 孙家政 吉林国健妇产科医院院长 王晓锐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业务顾问 刘桂霞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 王雅娟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席清寅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医师 关玉伟 长春市妇幼保健所副主任医师 胡莉丽 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王 檀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主任医师 苏 晶 吉林省肿瘤医院主治医师 郑广力 长春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 安伟国 长春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邸易荣 朝阳区医院副主任医师 程淑坤 绿园区医院主任医师 张美荣 吉林国健妇产科医院主任医师 联络员:徐 力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科员 刘桂芝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科长 丁 冬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员 张立群 长春市妇幼保健所科长 孙继英 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 杨佳婷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科长 孙桂娟 吉林省肿瘤医院干事 贾丽红 长春市儿童医院科员 李 军 长春市人民医院干事 祝莉颖 朝阳区医院科员 朱 郁 绿园区医院干事 王 艳 吉林国健妇产科医院科员 附件3: 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表 市卫生局(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所有机构请按表中分类和达标时间附基础信息表(以电子版形式上报)。 2.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在2010年实现全面禁烟。 3.妇幼保健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机构,在此统计时列入医疗机构计算。 附件4: 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 1.行政区划代码 省 市(地级市)县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2. 单位分类 0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0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03)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04)综合医院 05)专科医院 06)护理院 07)疗养院08)妇幼保健机构 0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卫生监督所 11)健康教育所 12)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4)乡镇卫生院 15)其他 3. 单位信息 1)负责人信息 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 电话 控烟负责人姓名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2)员工信息 正式职工数量人 聘任人员数量人 4. 单位禁烟计划 4.1 是否已实现全面无烟 1)是,已经于 年 月 日实现全面无烟的目标 2)否,计划于 年 月 日启动全面禁烟 3)否,没有计划,原因是 ●注:编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即身份证地区代码,1、2位代表省,3、4位代表市,5、6位代表县、区(例: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1 01 02),各市、县、区按照身份证地区代码编码。(以电子版形式上报) 附件5: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
评分说明: 1.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 2. 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对第九、十项进行评估,总分85分,达标标准为68分。 3. 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1项为0分,即视为不达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