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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监二[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
  
  (八)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提升基层安监队伍的监管能力。加强基层安监队伍的能力建设,是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培训,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提高在小企业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指导和服务小企业的能力;要通过加强对《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导则》和“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正确掌握小企业评估标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九)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在加强对小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根据本区域内小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研究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范本,进一步规范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增强小企业的自主管理水平。通过提高小企业的自主管理水平,使小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五、创新安全监管举措,提升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小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专家,为开展小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对自主管理能力较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小企业,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其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升小企业安全生产自主管理水平。
  
  (十一)培育安全示范企业,提高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在开展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的基础上,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分行业、分区域重点培育一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基础工作扎实、安全管理规范的小企业,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发挥其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要进行动态监控管理,每年进行严格考核,优胜劣汰,对达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对没有达标的企业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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