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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稳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在制定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2.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镇卫生院编制以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尽快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对分流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3.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确保资金到位。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严格监督考核。要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 (四)加强调研宣传。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各项制度逐步完善。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