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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工作进度。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及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0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 2011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及各类安装工程。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国有工矿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