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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校舍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收费外,均予以免收。 二、涉及校舍建设工程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单位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予以免收或减收。鼓励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对校舍建设工程提供免费服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建设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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