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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2-10-21
【实施时间】 199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10月21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以上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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