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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紫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的相关要求。 (四)蓝线控制 划定河湖水面水体及其他湿地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河道断面形式、河(湖)底和水位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蓝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相关要求。 (五)黄线控制 依据镇总体规划,划定镇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明确镇黄线的控制点坐标,规定镇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35kv及以上等级的高压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确定控制要求。 黄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得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明确公共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等。除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新建地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 镇已建设地区可参照相关要求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根据镇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在确定景观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 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高度分区应划分到街区,街区内有重要视廊控制的,应进一步深化到地块。 高度分区一般分5级:6米以下、6-12米、12-24米、24-35米、35米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十三条 地方特色规划控制 地方特色可通过城镇设计作出规定。 (一)地方特色区划定 地方特色区是指因景观塑造、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地方特色区分为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特色展示区指具有镇级特色的地段,特色敏感区指为保护和更好显示特色展示区而设立特别保护措施的景观缓冲区。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地方实际,详细划定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边界。 (二)地方特色区主要控制要素 确定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镇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 确定特色敏感区内的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 第三章 技术图则内容要求 第十四条 技术图则(以下简称图则)以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提出地块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将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要求落实在图纸上,作为实施管理最直接、最基本和最完备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图则单元划定及地块划分 (一)图则单元划定 图则单元是指为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图则单元划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重要河流、铁路等)。 2、居住社区(新区)、行政街道(旧区)界限范围。 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10-20公顷为宜,新区以30-50公顷为宜)。 (二)地块划分 在图则单元中进一步划分规划地块。 地块划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2、土地权属的完整性。 3、便于土地出让。 (三)图则单元的控制指标(内容) 确定各图则单元控制内容,包括主导属性、单元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绿地、人口容量等。 (四)分地块控制指标(内容) 确定各地块控制内容,包含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城镇设计引导、交通组织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引导以及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