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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
  
  (市经贸委)
  
  

  
  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促进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抵押物评估、审贷、登记工作中存在的评估费用高、抵押率低、登记手续繁琐等问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平稳、信用记录较好的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授信、贷款展期等业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闽政办[2009]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所列中小企业标准确定,在本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意见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存款性及非存款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本意见所称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企业自身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资产拟作为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而实施的抵押物评估、登记的行为。
  
  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机构主要指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机器、 设备、车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进行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部门主要指依法具有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进行抵押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需贷款企业在办理贷款、反担保和实施抵押物评估登记时,适用本意见。
  
  二、简化抵押物评估登记手续
  
  (三)企业抵押贷款手续齐备的,动产的抵押登记及抵押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受理之日内办结,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企业需办理先解押后重新登记的,应当在解押日前5 个工作日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可以同时受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和重新抵押登记申请。
  
  (五)企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同意,登记部门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贷款延期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抵押人对用于企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经协商无异议并出示抵押物价值确认协议的,可以不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抵押物确需评估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登记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抵押权人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委托评估机制,不得暗箱操作。
  
  (七)经营正常、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企业的抵押贷款,需要延长贷款期限或收回再贷(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抵押人可按前次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或经重新协商后签订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协议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抵押人同意以企业在押资产进行二次抵押的,企业应当将拟二次抵押的情况及时、如实书面告知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依照抵押登记的顺序依法实现债权;登记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登记时,如果增加担保金额,应当经登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就抵押物与企业签订最高额借贷(担保)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循环办理借贷(担保)业务,简化手续;登记部门应当根据抵押物最高价值、抵押担保有效期实行一次性登记。
  
  (十)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客户信用登记评定体系,在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型和节能环保型企业的抵押率。
  
  三、降低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
  
  (十一)房地产抵押评估原则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委托,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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