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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卫生厅拟定的《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全区发展中医药回医药大会精神,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113号)等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扶持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任务分工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自治区中医医院、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每个市、县办好1所公立中医医院,人口较少的县办好1个中医门诊部。用3年一5年时间,按国家标准完成各级中医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及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打造6所坚持继承创新、发挥特色优势、中医特色明显的自治区级名中医院。加大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专科建设力度,建成5个国家级、15个自治区级中医“名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支持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实施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快回医药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研究。收集、整理散轶在民间的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对较成熟的回医验方进行发掘、整理、研究,形成一批疗效确切、特色突出的回医药诊疗规范。(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委负责。)
  (四)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示范机构建设,示范带动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推动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力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适宜技术推广,发挥基层中医药“简、便、验、廉”的服务优势。(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三、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建立我区名中医评选培养制度,培养和造就30名自治区名中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二)实施中青年中医优秀临床人才培养项目,遴选具有本科学历、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临床骨干,采用跟师学习、外出进修等方式,培养60名中医学科带头人。(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三)通过学历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进修培训等方式,培养300名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和300名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中医全科医师。依托宁夏医科大学中医学院设置中医药中专、大专班,为乡村定向培养1000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医科大学负责。)
  
  四、支持中药科技产业发展
  (一)促进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开展全区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和道地药材种植资源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加强道地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审定及配套技术研究,建立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良种培育基地。(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卫生厅、食品药监局负责。)
  (二)促进中药及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支持我区中药新品种的研究和名优大品种中成药的开发,力争打造一批大品种名中成药。支持中药制剂的研究与利用,鼓励将名老中医、回医专家验方研发为疗效确切、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依法简化制剂申报程序,加快审批。鼓励、支持和指导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中医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自治区卫生厅、科技厅、食品药监局负责。)
  (三)培养大型中药企业集团。选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争取尽快进入资本市场,培植和壮大龙头中药生产企业,力争到2015年培育1个2个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的大型中药企业集团。(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食品药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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