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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1992]29号
【颁布时间】 1992-09-22
【实施时间】 1992-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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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常用品消耗费:办案必备的公文包箱、雨具、照明用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耗费用。
  
  5.其他设备消耗费:业务档案、宣传设备、器具的维修费及消耗品的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
  
  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所需的房租、交通、会议人员伙食补助及文件资料印刷等项费用。
  
  第九条  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检察宣传栏等所需费用。
  
  2.资料费:检察业务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费及外文资料翻译费。
  
  3.内刊费:内部刊物、业务资料、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
  
  第十条  教育培训费
  
  1.培训费:检察人员专业培训及检察官资格培训所需经费。
  
  2.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聘请师资人员的授课费和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奖励费
  
  1.业务人员奖励费: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功个人和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的开支和奖金。
  
  2.其他人员奖励费:对举报揭发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第十二条  特约检察员经费
  
  1.补助费: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专门会议和培训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误工补贴。
  
  2.慰问费:慰问特约检察员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业务费
  
  1.派驻机构经费:派驻机构的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费,房屋、家俱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2.举报、控告申诉费:举报人、控告申诉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补助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处理、遣送费;处理冤假错案及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传染疾病的预防和处置费。
  
  3.国际组织活动费:与国际组织间联络、协查案件所需费用。
  
  4.专业补助费:侦查办案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误餐费,夜勤补助费,劳保物品和保健津贴;驻监管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印刷费: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及卷宗的制发费。
  
  6.赃(证)物保管费:赃(证)物保管场所的消毒费;收缴物资的保管、运输、仓储费和估价费。
  
  7.其他支出:前列未包含的,而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又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费
  
  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在检察业务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的经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检察院业务费与机关行政经费应分别管理,单列户头,单独编报预、决算,并按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在编报预、决算报表时,办案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会议费和宣传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各项开支严禁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须经领导集体审定。各项业务费开支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计划外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支。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检察院业务经费的核算与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财政法规,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并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装备、物资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搞不正之风。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装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等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加强维护、保养。各种物资严禁私人占用,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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