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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大交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局,市驾管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教练车技术状况,确保驾驶培训安全、可靠,满足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所属教练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区市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中心及各区市县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驾管机构。
  
  第四条 教练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检测时间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月份加、减5后所对应的月份;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6、7月份的,检测月份分别为11、12月份。检测月份内,培训机构可自行选择日期。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时限,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教练车证到所在地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在地没有检测机构的,可以选择就近区域。
  
  第六条 检测机构对符合检测时限的教练车,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超出检测时限的教练车,由培训机构持机动车行驶证、教练车证及驾管机构出具的《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通知单》(见附件),检测机构方可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教练车,由运管机构签发《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
  
  第七条 培训机构新增加的教练车,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年份的当年可以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持驾管机构出具的《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通知单》和机动车行驶证到运管机构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教练车检测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持《教练车证》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到所在地的驾管机构,由驾管机构在《教练车证》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栏内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并及时将其复印件存入教练车档案。
  
  第十条 各驾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经检测、超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教练车,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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