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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财农[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专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体现集中资金办大事,特制定《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专项
  
  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第九次党委会议记要(四)(新党常[2010]9号),对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专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贴息工作,规范贴息资金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孜勒苏州实施戈壁设施农业专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以下简称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是自治区财政为了支持克孜勒苏州实施戈壁设施农业发展,促进该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而筹措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银行贷款,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用于克孜勒苏州规划在戈壁建设温室大棚的银行贷款。
  
  第四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由自治区财政筹措,从设施农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是依其实施温室大棚建设落实的贷款额,按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实行先付后贴,自治区财政贴息补助。
  
  第六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期限为5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克孜勒苏州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按季据实结算。
  
  第八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依据支付利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具体的程序:克孜勒苏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戈壁设施农业贷款的承贷方,按季支付贷款利息;次月将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戈壁设施农业贴息补助申请表、戈壁设施农业贴息补助申报表交由克孜勒苏州财政局审核;随后,由克孜勒苏州财政局办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贴息补助。
  
  第九条 “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申请表”、“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格式附后。
  
  第十条 为便于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工作机制,由厅农业处牵头,厅农发办等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贷款利息季度实际支付额,筹措资金,核算贴息补助,并将审核后贴息补助拨付克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克孜勒苏州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贴息补助文件、贴息补助资金后,通知承贷方,由其凭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报帐;并在其支付银行利息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已贴息补助”印章后,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承贷方。承贷方收到贴息补助后,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财务记帐。
  
  第十三条 承贷方在收到贴息补助后,在处理单位应纳所得税方面,依照财政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办理。
  
  第十四条 克州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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