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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字[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鄱阳湖采区渔民补偿补助工作的通知


  
  永修县、都昌县、星子县、湖口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水产局:
  
  为了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切实保护好鄱阳湖生态环境,2009年我市对鄱阳湖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了采区管理更加有序、资源利用更加有效、湖区治安更加稳定的目标,探索出了一条解决了鄱阳湖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之矛盾的新路子,得到了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考虑到鄱阳湖采砂会给渔业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维护渔民的利益,并保持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之前沿湖县(区)对渔民补偿补助做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现就进一步做好鄱阳湖采区渔民补偿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偿补助对象
  
  因鄱阳湖采砂受到影响的具有鄱阳湖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二、补偿补助标准
  
  以2005年至2007年三年平均实拨补助补偿金额为基数,增加20%计算补偿补助款。
  
  三、补偿补助资金来源
  
  从市财政下拨给所在县(区)政府的采砂收益中列支。
  
  四、补偿补助办法与要求
  
  (一)由县(区)政府及时足额拨付给所在县渔政分局,然后由渔政分局分配给应补偿补助的对象。
  
  (二)补偿补助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厚此薄彼和优亲厚友。
  
  (三)补偿补助方案要经所在县(区)采砂办审核,报县(区)政府同意,否则不得擅自发放。
  
  (四)补偿补助方案和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庐山区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渔民补偿补助相应工作。
  
  (六)沿湖县(区)政府及渔政部门要努力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从今年开始,原则上渔政部门应不再办理新的鄱阳湖捕捞许可证。
  
  (七)沿湖县(区)财政局、采砂办要对渔民补偿补助款发放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各县(区)要将补偿补助情况上报市采砂办和市水产局。市采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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