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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房[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遏制变相投机炒作商品房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
  
  (二)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
  
  (三)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四)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急需资金,无力支付后续购房款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五)因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或工程质量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
  
  (六)因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要更名的;
  
  (二)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
  
  (三)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合同备案登记事项的情形。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共同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书、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确认并盖章的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上述第一、二条所列事项相应证明材料;
  
  (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合同备案或变更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核,不得对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进行确认,一经发现,严以查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合同备案注销、变更进行预购商品房投机炒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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