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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地质中学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省地质中学:
  你校《关于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3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36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40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每生每期收费400元。
  
  二、对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只收取规定学费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你校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有效期至2010年底止,逾期你校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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