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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福建省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相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对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部门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奖励、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