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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已正式开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具体办理须知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略)
  
  2、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3、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2、
  
  
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一、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本市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
  
  (二)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未在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
  
  三、参保主体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总承包企业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参保条件
  
  (一)深圳市户籍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
  
  (二)非深圳市户籍的城镇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
  
  (三)月工资总额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
  
  (四)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是去除以上三种人群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且在异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
  
  五、缴费标准
  
  (一)2009年2月27日(含当日)以后施工的项目(以中标日期与合同日期为准):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二)2009年2月26日(含当日)以前施工的项目(以中标日期与合同日期为准):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计取;
  
  (三)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份。
  
  六、工伤保险期限及基本待遇
  
  (一)2009年2月27日(含当日)以后施工的项目(以中标日期与合同日期为准):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
  
  (二)2009年2月26日(含当日)以前施工的项目(以中标日期与合同日期为准):参保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的按参保之日起计算;
  
  (四)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五)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七、总承包企业参保应提供的材料
  
  1、承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承包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承包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承包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银行印鉴卡原件或银行证明;
  
  5、《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表》;
  
  6、承包企业社保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承包企业法人或社保经办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
  
  8、中标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没有中标通知书可提供项目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八、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窗口办理。
  
  九、申报时间:各个工程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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