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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发[2010]19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通知》,不得在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不得强行检查、不得推荐相关检测、相关体检目录(套餐)中不得出现乙肝相关检查项目。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
  
  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尊重体检人的知情权,充分保护体检人的个人隐私。体检人自行要求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体检人的要求确定拟进行的体检项目(包括各类组合项目、套餐)并向其充分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在征得体检人签名同意后方能进行健康体检。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非法发放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提高体检技术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切实清理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对外的体检目录(套餐)、体检服务的内容,确保符合《通知》的规定,切实保障体检当事人的隐私和知情权不受侵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各辖区预防性健康体检业务的监管;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和入园、入托的健康体检业务指导和管理;医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体检业务的医疗结构、体检技术和技术人员进行监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查实存在违规的机构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12345、福田区82918501、罗湖区25666816、南山区26542249、盐田区25228516、宝安区27759944、龙岗区89551193、光明新区88211774、坪山新区84622192),并对本区域执行《通知》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在2010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和检查总结报我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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