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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1992]23号
【颁布时间】 1992-08-20
【实施时间】 199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应对各地教学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结业与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每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审查合格者,即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印制,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盖印,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验印后,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颁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结业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八、为了使《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得到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防止乱办、办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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