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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面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规定,2009年9月25日自治区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的通知》(宁环办发〔2009〕132号),五市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本市环境监测站按时完成了监测任务,大多数环境监测站按时限要求于2009年12月底报送了监测报告,但个别环境监测站报送不及时。从报告编写质量看,普遍存在编写不规范,报告格式及评价表述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我厅编制了《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暂行) 2.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提纲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规定(暂行) 一、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1.报告要有封面和扉页,要加盖监测站公章、计量认证专用章及骑缝章。 2.报告内容前要求编制目录,要有报告编写、审核、审定及参加人员名单。 3.报告书写格式要统一:字号统一用宋体四号字,其中一级目录用宋体三号字,二级目录用宋体小三号字,二级以下目录用宋体四号字。三级以上目录加黑加粗,并且段前段后要有间隔,其中一级目录段前1.0、段后1.0;二级目录段前1.0、段后0.5;三级目录段前0.5、段后0.5。 4.评价标准统一按以下要求: ⑴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⑵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并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地表水定量定性评价方法,采用水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价;湖泊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ⅳ类标准,并采用水质综合评分法及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法评价湖泊水质及营养状态。 ⑶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准。 ⑷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ph>7.5”段各污染物标准。 ⑸其它环境要素质量评价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二、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各地市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统一按照《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提纲》内容要求编写,见附件2。 三、其它要求 1.本《报告编写规定》同时满足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编写。 2.若监测地表水系农灌用水,评价标准可同时采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附件2: 宁夏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提纲 一、监测点位基本情况 (一)监测村庄人口、地理位置及自然概况 简要说明监测点位所在村庄的人口、地理位置及自然概况。自然概况的描述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量编写。 (二)工业及农、林、牧生产情况 简要说明监测点位所在村庄工矿企业数量、行业类别及位置;农、林、牧业生产情况、规模及数量。 (三)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分析方法与监测时间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监测 3、土壤监测 4、声环境质量监测 5、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 6、工矿企业污染监测 二、监测结果与评价 (一)评价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2、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质量评价标准 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4、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5、养殖业和面源污染评价标准 6、工矿企业污染评价标准 (二)监测结果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质量监测结果 3、土壤质量监测结果 4、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5、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结果 6、工矿企业污染监测结果 (三)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估 三、质量保证和质控措施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二)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监测 (三)土壤监测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五)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 (六)工矿企业污染监测 四、结论与建议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论 (二)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质量监测结论 (三)土壤质量监测结论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结论 (五)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结论 (六)工矿企业污染监测结论 (七)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编写说明: 1、以上各标题下的小标题内容可根据本地掌握的情况编写。本《提纲》同时适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编写。 2、声环境质量监测、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工矿企业污染监测内容是2010年环境保护部新的要求,待环保厅下发开展监测工作通知后执行。 3、执行时间:20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