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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接上页]

  (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联审,同时建立住房档案。联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本溪日报》上予以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档。审档通过的,签批《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参加廉租住房轮候分配。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发《进户单》;对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指标的家庭,本着自愿的原则,可转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自租赁住房之日起直接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过去已核准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入住廉租住房之日起停发租赁补贴。
  
  七、廉租住房使用与管理
  
  (一)政府购买并转入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具体管理。承租人与市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办理入住手续。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每月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的租金,分别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40%和70%收取。
  
  (四)对居住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核减政策,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核减比例分别为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的60%和30%。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装修费用。
  
  八、廉租住房退出与监管
  
  (一)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廉租住房。未按规定退回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或按同地域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逾期未退回或不购买的,可以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即:逾期1年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逾期1年以上至3年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缴租金;逾期3年以上的按同地域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价格收缴租金。对拒绝接受处理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审核同意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通过审档取得审批同意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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