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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嘉峪关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基本项目:
  
  男性为:体格检查、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测、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淋病检测等。
  
  女性为:体格检查(含女性专科检查)、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测、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妇科b超、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淋病)、优生优育病毒六项(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人乳头瘤病毒、解脲支原体、弓行虫)等。
  
  第十五条 婚前医学检查及技术鉴定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
  
  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可以免收婚检费用。
  
  婚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80%,婚检人员承担20%。
  
  第十六条 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并由市卫生局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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