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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8.供养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险。
  
  9.鼓励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得收益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效果明显。
  
  10.四年内无安全事故,五保供养对象和老百姓满意度高,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全国模范敬老院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成立评选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对地市民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评选标准,认真把关,逐一审查,集体研究,并将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本省的候选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见附件2)统一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将于2010年8月组织力量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研究确定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表彰。
  
  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原则性强、影响面大,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开展表彰评选工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队伍中进一步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将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附件:
  
  1.全国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2.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全国模范敬老院申报表(略)
  
  
民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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