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县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要求将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列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告》(芜价〔2010〕118号)悉。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避免交叉感染,同意将“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列为手术中和手术后治疗的“除外内容”,由硬罐、支架和一次性使用的收集软带(包括导管、密封盖、倾倒口、收集袋、滤清器、自动止流阀及抗泡沫剂)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三、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价格按医疗机构的进价加现行规定的差率执行。 本文自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