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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价医函[2010]1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芜湖县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要求将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列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告》(芜价〔2010〕118号)悉。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避免交叉感染,同意将“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列为手术中和手术后治疗的“除外内容”,由硬罐、支架和一次性使用的收集软带(包括导管、密封盖、倾倒口、收集袋、滤清器、自动止流阀及抗泡沫剂)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三、医用负压体液收集器价格按医疗机构的进价加现行规定的差率执行。
  本文自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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