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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是指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由于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能确定,为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起享受优惠政策,对尚未进行2009年度申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暂以2009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数据为准,即2009年度第四季度预缴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完成以后,应当依据年度申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2010年季度预缴申报。对已经按照2009年第四季度预缴数据在2010年1季度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企业,如果与2009年度申报数据不一致且不再符合减计所得条件的,自2010年第2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起,不得减计所得,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010年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应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
  
  2010年度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税收优惠。
  
  各单位要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的确定标准,排查掌握所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所得减半的及时进行纠正。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
  
  
项目 户  数 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享受优惠所得税额
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
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审核人:制表人:
  
  注:1、数据统计时间:4月底统计2010年一季度数,2010年11月统计2010年1-3季度累计数。
  
  2、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作为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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