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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进行整顿的通告


  为了加强畜禽(生猪、牛、羊、鸡)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的一律实行审批制度。
  
  二、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三、已设立和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的,必须依据本通告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批。
  
  四、区、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服务业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填写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备案)表》和畜禽屠宰厂(场、点)位置图和畜禽屠宰厂(场、点)总平面布局图。
  
  五、市服务业委员会受理区、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市环境保护部门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
  
  六、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市服务业委员会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的,由市、区、县(市)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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