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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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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支持设立服务楼宇经济的平台,允许为商务楼宇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以所服务的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如天津xx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xx写字楼商务服务中心等。
  
  (十八)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发展总部经济,对决定入驻楼宇办公的总部企业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十九)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创设集中办公区吸引现代服务业、新金融等行业企业入驻,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十)支持进入商务楼宇办公的企业与其业务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基金企业与管理公司等)在同一经营用房内办公。
  
  (二十一)支持在建商务楼宇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对拟进入楼宇办公的企业,持楼宇业主、管委会或物业公司的有效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双地址",即同时将商务楼宇名称和临时经营的地址同时记载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
  
  (二十二)支持商务楼宇利用品牌、信誉、地域等优势拉动周边经济,建立以品牌楼宇命名并与周边区域经济配套的特色一条街;支持品牌楼宇将周边良好企业通过特许方式授权经营,逐步形成服务功能完备、资源利用充分、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品牌楼宇效应。
  
  六、支持网络经济发展
  
  (二十三)为切实保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鼓励网上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并支持其做大做强。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制定。
  
  七、简化登记手续
  
  (二十四)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不再要求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二十五)扩大联合审批范围,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单项变更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按照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操作模式,提高审批办理效率。
  
  (二十六)对达到一定条件未能申领到相关证照的,原则上不作为无证无照取缔的对象,由行业主管部门抓紧进行规范,待取得行政许可后,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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