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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2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24、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2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229、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37、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3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十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40、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41、债权人就其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权。 24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4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发出的破产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4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24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