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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安全质量站: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和全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体部署,2010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将加大巡查力度,为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巡查内涵 (一)指导思想 工程质量巡查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为目标,通过巡查,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巡查内涵 所谓工程质量巡查,是指各级工程质量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的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随机检查活动。 工程质量巡查,不同于日常监督抽查。工程质量巡查内涵更多地体现在检查方式的转变,包括:上级对下级开展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等都应以巡查的方式为主。 二、建立三级巡查体系 各级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巡查体系。市(行署)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区域性巡查,县(市、区)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1次监督巡查。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巡查通报应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行署)工程质量巡查通报应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工程质量巡查组应由开展巡查工作的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确定,并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监督员岗位证书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工程质量巡查。 三、明确巡查范围、内容,突出巡查重点 (一)明确巡查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明确巡查内容 1、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2、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 3、工程施工质量,重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4、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和质量行为。 (三)突出巡查重点 突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关注的民生问题,针对工程质量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适时开展巡查工作,集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1、巡查的项目上要突出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 2、巡查的内容上要突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严格执行巡查程序 (一)工程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后,到现场向被巡查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见附件); (二)工程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监督员岗位证书,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应制作工程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被巡查单位(项目)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工程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工程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工程质量巡查组将工程质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巡查有权采取的措施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巡查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巡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巡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3、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 4、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