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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中发[2010]1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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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中医在农村地区开办中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加强对口支援工作。三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县级中医医院时,应将人员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在万名医师支农工程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中,保证2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接受对口支援。县级中医院要对口支援若干个乡镇卫生院,重点是人才培养和下乡业务指导,定期对村医进行中医药知识培训,建立城市中医医师下乡指导和基层中医药人员进城进修的双向培养机制,积极支持农村优秀中医药人员赴外省进修学习。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工作。各级中医医院制定和实施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通过城乡联动,挖掘和弘扬地方中医药特色文化。继续加强岐伯圣景、皇甫谧陵园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各地与媒体开设专栏,创作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的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不断提高大众对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
  
  三、优惠政策
  
  (一)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在城镇医保中落实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的政策,继续研究城镇医保的中医药优惠政策。在新农合制度中,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逐步实现通过新农合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免费治疗农村常见病。
  
  (二)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向中医药倾斜。在进行公立医院改革中,要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各级财政在补偿中,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
  
  (三)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对中医药工作好的基层卫生机构予以补偿倾斜。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多的卫生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四)积极调剂院内中药制剂使用范围,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省上公布的院内中药制剂,要将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和数量,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一项主要指标,同时要适时调整中医药技术服务价格,鼓励医患双方积极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药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农村中医药工作,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全省各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和不断增加中医药专项投入。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内设中医药管理科(股、室),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工作。
  
  (二)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监督执法力度,整治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监管,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用药规范,严禁假冒伪劣中药进入医疗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建立中医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将各级中医医院建设、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提供以及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列为关键指标予以评价,真正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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