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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3)其他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 支出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 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定员定额的方式及定编人数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社会保障单位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即公用支出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单独予以核定,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核 各地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安排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多渠道补偿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 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核算服务成本,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科学合理地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后其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障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予以合理补偿。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保障基金补偿的规模、比例和补偿方式。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制定。 第十一条 以县为单位,按每村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村医补助资金。各县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补偿资金。 四 投入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元,省直管县原市级筹资部分继续由市级承担,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达到人均20元,省、市(州)具体分担比例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