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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依法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依法细化量化并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设置行政复议审理室并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予以推广;对行政复议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认真进行答辩,并按规定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案件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四)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明确工作要求,制订考核标准,加强工作指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 (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保障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市直各部门设立内设法制机构和专职人员。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十六)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指标,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计划完成有关制度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