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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工农[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鼓励各地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包括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耗材)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六)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我省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和大型医疗设施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以及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十八)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住院床位、门诊诊查及保健性、美容性、整形等服务项目有限制的开展特需服务。
  
  (十九)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合理安排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不同级别医师之间的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按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三)加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植(介)入性、一次性等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力度。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由省统一制定目录进行管理。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品种,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对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耗材继续实行加价率和最高加价额的控制办法。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耗材要逐步纳入统一招标采购范围。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四)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六)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院协会)、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二十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推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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