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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是要规范主体资格。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细化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申报要求及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规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资质审查和执照审查,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资质执业、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要加强资质审查。结合资质年审、执照年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健全市场中介组织退出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年审,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条件,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等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照年检,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主体资格,对不再具备执业主体资格的,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要完善退出机制。要针对“重准入、轻退出”的问题,结合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完善市场中介组织退出机制,将严重失信、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中介组织,及时清理出中介市场。
  
  四是要加强监管执法。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工商、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特别要加强对跨地域执业的监管,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改变当前异地执业疏于管理的状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完善备案制度等方式,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发挥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延伸监管“触角”。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抄告、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力度查处违法经营、价格欺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行贿或介绍贿赂、与国家公职人员串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严肃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特别是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涉及到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破一批与中介组织相关的案件。
  
  五、完善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要针对中介组织和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先行先试,探索有效监管机制,以制度来规范中介组织经营行为。
  
  一是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及各行业的具体评价标准。将市场中介组织信用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要制定《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提供依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共同完善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这一平台,详细记载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承载能力、资质信息、良好信息、违法行为及信用等级记录等信息,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要制定《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奖惩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市场中介组织,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对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负面信用公示、警告提示、媒体曝光、限制信贷、限期执业、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等。
  
  六、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主抓、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纳入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市、县区中介专项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分类指导、跟踪督促,按照职能相近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推动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加强联系,按照《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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