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银川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自治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和银川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银川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闭幕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转交银川市办理代表建议9件、政协提案47件,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转交银川市政府办理议案6件、代表建议69件、政协提案431件。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为切实做好今年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认真办理落实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巩固扩大科学发展观成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切实做到“一把手”负责制,确定分管领导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具体承办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审定答复意见,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早部署、勤检查、多研究,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把提高代表和委员的满意率和问题的落实率作为根本落脚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说明,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所有议案、建议和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要跟踪办理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切实提高办结率,确保答复率、见面率达到100%,力争满意率达到100%。对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重点予以落实。
  人大议案作为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订方案,按计划抓紧落实,加强工程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10月份之前完成办理任务。10月底,市人大、市政府组织验收。
  
  三、加大督查,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
  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承办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高质量的答复意见。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涉及承办单位职能交叉重叠或未界定明确的,主办单位要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统揽和汇总答复工作,协办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根据工作职能,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按照建议提案的内容,做好份内工作,使建议提案得到切实、有效的办理。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会同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对议案、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单位予以批评,确保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政府交办事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四、规范程序,明确办理工作的责任
  (一)答复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答复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对“b”类建议、提案的答复,如有新的进展,各承办单位须向代表、委员做二次答复,答复要严格按照所附规定格式,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