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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政字[1992]16号
【颁布时间】 1992-06-16
【实施时间】 199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政法[1992]7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我们进一步纯洁队伍,搞好队伍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检察机关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传达贯彻政法[1992]7号文件,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坚决调出或辞退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刻理解这些指示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贯彻落实政法[1992]7号文件,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组成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干部、监察、纪检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所属检察院的清理调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分、州、市院和基层院也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同志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专抓这项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要根据政法[1992]7号文件所确定的清理调出对象和审批权限,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提出清调名单,主动向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凡是应该清理调出的人员,都要坚决清理调出,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注意严格执行政策,把各项工作做细,防止发生事故或某些副作用。
  
   四、要重视巩固清调成果,严格把好进人关。新吸收、录用工作人员,务必坚持条件,严格手续,经过认真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坚决防止录用或调进不合格人员。今后要把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检察工作人员作为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坚持抓下去,发现有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就要按照政法[1992]7号文件精神,随时商地方党委和政府清理调出。
  
  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检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要注意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加强指导。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汇报清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沟通情况。清调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专题报告,报高检院政治部。
  
  
199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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