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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地税函[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一、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
  
  各单位应将以下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结合日常工作,建立排查工作制度,深入挖掘可能存在的税源:
  
  (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的上市公司。重点监控以下情况:
  
  1、该上市公司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含qfii股东)的分红情况;
  
  2、该上市公司的非居民 “大小非” 企业股东的限售股减持情况。
  
  (二)外资成分小于25%的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三)外资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为落实税源监控制度,对涉及股权转让事项的管理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被转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股权转让信息的监控,牢牢把握信息获取的主动权。对于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被转让企业,各单位在获取转让信息后应及时填写《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情况表(股权转让)》(附件1)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处在审核分类后,将安排受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专项调查。
  
  对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完成,不需要信息交换。
  
  二、建立征管台帐制度
  
  各单位应当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建立《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附件2),并及时登录,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原《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09〕28号)中附件4废止。各单位应将管理台帐于每季度后10日内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建立扣缴税款清算制度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各单位应建立清算制度,严把最后一次支付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其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各单位应结合《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进行比对,填写《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表》(附件3),认真复核其各期支付金额是否与合同总金额一致,并检查各次支付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税款是否足额扣缴。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申报征收工作
  
  各单位应抓好申报管理,要求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各单位对所收集源泉扣缴相关资料应建立档案,作为《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上述相关资料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无变更只需报送一次,并与扣缴表一起纳入档案管理。
  
  对于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应督促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应要求非居民企业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各单位要按照《转发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9〕92号)的要求,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做好审批或备案等相关税收协定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优惠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的企业,应一律先行征税,待符合规定后再为其办理享受协定优惠手续。
  
  附件: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情况表(股权转让)
  
  2、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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