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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权限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缴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七)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部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维护和管理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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