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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20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50元。
  
  三、资金来源
  全市的百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市财政进行全额预算安排。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财政进行预算安排。
  
  四、发放管理
  (一)百岁老人寿星津贴
  1、发放期为每季度一次,即每季度末进行发放,每次发放3个月的津贴。
  2、各县、区老龄办和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当地津贴申报资料的前期审核,在做好年度统计数据基础上,每季度第2个月根据百岁老人增减变动情况向市老龄办上报汇总数据,市老龄办根据各县区汇总数据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发放津贴。
  (二)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
  1、由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2、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要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每年12月份将执行情况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负责对各地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3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全市百岁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南府办〔1996〕41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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