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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新建项目周边道路、绿化建设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保障机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
  
  第三条 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五条 道路、绿化用地所占土地费用按征地价格计算,建设费用按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造价计算。
  
  第六条 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
  
  第七条 新建项目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由市规划局根据设计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核定。
  
  第八条 新建项目的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包括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应配建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费用和建筑费用,土地费用每平方米收取标准按新建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或区位评估价格的单价计算,建筑费用每平方米收取1200-1600元。
  
  第九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按照“统一征收、政府调控、财政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按标准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由市规划局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缴清。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征收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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