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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和开发建设单位集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划拨土地和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购买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按基准地价提供土地和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购买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棚户区改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申请、审核、公示、轮候购买和转让核准制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购买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销售)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临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销售)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核准、购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七条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80%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单身、单亲家庭和住房特困家庭,可优先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九条 符合购买条件而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退出现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集资合作建房应优先安排本改造区域、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多余房屋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政府同意后回购,或统筹安排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核准证》的轮候家庭。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和证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三)户口所在社区或居住所属社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和收入证明;
  (四)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逐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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