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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纪律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中央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一)此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冻结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其他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资产,严禁突击花钱。 (二)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三)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撤销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工作人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五)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违反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湖北省驻京办事机构编制及资产负债自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