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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月-10月,全部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 11月-12月,由市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对主体竣工项目先行验收后,省政府组织对所有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需征地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省卫生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按月报送项目进度。 (三)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设备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八、验收办法。 12月底,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完成主体工程。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考核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有无随意扩大规模和投资、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和已经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等,负责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贷款建设等问题。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等各项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对不合格工程要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第三项 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15元 一、项目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精神,从2009年起,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断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15元,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实施范围。 14个市州和各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安排解决。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2元(2009年度中央补助经费已于2009年底下拨各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各按人均1元配套安排。 五、工作进度。 2010年中央补助经费陆续下拨我省,省级2010年度人均1元的配套经费已列入预算,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下拨。 4月,印发《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各市州及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和考核方案,落实配套资金。 5月-11月,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省财政厅对市州及县市区配套经费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2月,省政府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口委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三)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经费拨款程序、使用范围,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七、验收办法。 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考核方案,组成联合验收考核组,对各市州项目实施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医改办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政策落实和总体推进情况。省卫生厅、省人口委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免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将减少资金的安排。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口委。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