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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区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发展,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市、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市、县(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不断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抓紧组建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人员的作用,尽快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和推进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各地要针对地处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实际,按照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组建由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市、县(区)、乡三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地区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也要组建村级防汛抗旱队伍。各级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配备、培训、演练和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