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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谋划和推进专项攻坚活动。要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攻坚。要及时汇报活动方案、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并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和支持,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案情、制定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密切配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 (四)加强活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专项攻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活动的社会知晓度,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做好纠纷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做好纠纷排查登记、纠纷受理登记和调解信息统计工作,认真填写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见附件1),如实反映专项攻坚活动开展情况和成效。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专项攻坚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务求活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陆惠芬联系电话:87231603 附件1 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201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月报表,自2010年4月起用,至专项攻坚活动结束。 2、本表由县(市)区司法局汇总,于每月3日前报市基层处。 3、第3项指排查掌握的民间纠纷线索。 4、第5项应不大于第3项。 5、第5项至第8项之和应不大于第9项。 6、第10项应不大于第9项。 7、第11项应以进行书面纠纷受理登记数为准。 8、第10项应等于第11项、12项之和。 9、第13项指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损害赔偿等常见多发纠纷。 10、第13项至第20项之和等于第10项。 11、第23项指排查发现的治安案件线索。 12、第24项指排查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 13、第26项指辖区内实有的归正人员。 14、第27项指辖区内实有的社区服刑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