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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病理会诊中心疑难病理集体会诊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市病理会诊中心疑难病理集体会诊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5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由患者委托天津市病理会诊中心会诊并签定协议,由会诊中心收取疑难病理会诊费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病理会诊中心开展的疑难病理会诊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为:两位专家会诊每例患者最高收取600元;三位及三位以上专家会诊每例患者最高收取1000元。
  
  二、市病理会诊中心收取病理会诊服务费,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诊断的难易程度,在最高收费标准以内视情况酌减。
  
  三、以上自2010年3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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