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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法制处
  
  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拟订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的复核和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内中介审计组织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核查;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各县(区)审计机关法制等工作。
  
  (四)计算机审计处
  
  负责组织开展对财政、税务、金融、社保、医疗等行业的计算机联网审计;负责国家审计署“金审工程”项目在全地区审计机关的建设和部署;负责审计专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系统软件在全地区审计机关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
  
  (五)经济案件审计处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及上级领导交办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案要案。
  
  (六)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负责编制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统计及综合分析;起草经济责任审计作业规程和编写审计简报等;负责对全市管理的市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县(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局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地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县(区)政府的预算、决算;审计市人民银行国库办理本级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专项资金;负责审计市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事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负责审计市政府与经贸有关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市政府与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对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工程成本、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负责对政府投资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外资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贷援项目、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六)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协助管理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市辖县(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市辖县(区)党委加强对县(区)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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