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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4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路政管理、路政执法等职责划入省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管理。 (四)加强统筹全市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规划协调工作;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三)承担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全市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建设的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道路客货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指导长途客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运营管理。 (六)承担全市水路运输监管责任;拟订全市水路运输、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船舶运输、水运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九)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科研开发,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置9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团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共青团及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交通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负责本系统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规划建设处 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编制、上报和下达公路建设、运输场站等工程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市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承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统计工作;承担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有关公路、运输保障方面的职责。 (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系统审计工作,按规定对交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处(安全监督处) 负责公路、水路、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运输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交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