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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原南宁技工学校、南宁市一轻技工学校、南宁市二轻技工学校、南宁医药技工学校、南宁市民族技工学校、南宁市财经学校等六所学校合并组建为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5〕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按附表规定执行。原南价费〔2008〕63号、南价费〔2008〕64号、南价费〔2008〕65号、南价费〔2008〕66号、南价费〔2008〕67号、南价费〔2008〕83号文同时废止。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学生自愿、有利管理、适当补偿成本、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并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学校收取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定期结算、多退少补、有利监督的原则,同时应将代收费的收支情况在校园醒目位置公布。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安保险和意外保险由学生自愿办理。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保险服务的,不得从中获利。
  
  五、学校为学生公寓配备床上被褥等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销售商品。
  
  六、学校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家庭困难学生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负担,避免因收费问题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七、学校实施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票据。面向社会的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面向校内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附表: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
  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服务性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

1

体检费(一般体检)

每人次不超过60元

对毕业生和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时可收取体检费。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能、血常规检测、x光透视等。一般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疾病防疫控制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发现其他病症需做继续检查的,收费标准按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

疫苗费和检验费

按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国家和自治区卫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学生必须注射有关防疫疫苗和进行防疫检验的才能收费。

3

学生自愿到学校医务室看病

按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课余时间计算机上机、上网服务费,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

原桂价费[2007]572号、 桂价费[2000]381号

1

课余时间计算机上机、上网服务费

兼容微机

 1.50元/机时

国内品牌机

2.00元/机时

上网

3.00元/机时

2

课余时间使用语音室服务费

1.50元/人.小时

3

课余时间使用琴房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档案、图书资料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档案资料证明费

每人次不超过10元

学校应学生及家长申请,为已经毕业或肄业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收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2

图书资料复印费

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

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复印资料的可收取复印费。

智能卡工本费

30元/卡

学校实行一卡通,用智能卡代替学校所有学生证件和管理卡。

代收费

军训收费

1

军训服装费

按实际进价收取

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只能收取一套军训服装费。

2

伙食费、住宿费、照相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预收教材费

不超过300元/生·学年

学校可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向学生预收下一学年的教材费,除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学生外,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结算,当年结清,多退少补。学校不能将教师的教学用书费及学生学习用的资料费纳入教材费结算,也不得隔年预收教材费。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

学校为新生代办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按铁路部门规定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收取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

代办户口迁入、迁出、居民身份证收费

学校为新生和毕业生代办户口迁入、迁出和居民身份证时,可按公安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向新生和毕业生收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收费标准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

车辆对外服务收费、租用教室、礼堂和体育设施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 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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